{{ $t('FEZ002') }} 輔導室|
一、依教育部114年3月27日臺教師(二)字第1142600664B號函 辦理。
二、旨揭修正規定業經教育部以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臺教師 (二)字第1142600664A號令修正發布。
三、本次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為培育國民小學藝術才能舞蹈班師資,新增國民小學師 資類科藝術才能舞蹈次專長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,供 師培大學據以規劃課程。
(二)因應特殊教育法第49條施行,配合112年10月19日修正之 本基準,據以補充修正表5-1中等學校與國民小學師資 職前課程核心內容對應表,於素養2「了解並尊重學習者的發展與學習需求」之課程核心內容新增「融合教育理 論與實施」。
四、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s://edu. law.moe.gov.tw)下載。
五、若對該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,請逕洽該部師資培育及 藝術教育司黃專員,電話:(02)7736-6737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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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4-01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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