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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
一、教育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因應山林開放,提升登山者之安全, 宣導正確登山觀念,維護登山環境,特訂定本注意事項。
二、本注意事項用詞,定義如下:
(一)登山活動:指於我國山域地帶從事登山、健行活動。但不包 括從事下列業務或活動: 1.山域事故預防、搜索或救助。 2.依法令執行或受委託辦理工程新建、維護或撤除、防火防 災措施、森林管護、生態或動植物保育、天文及氣象觀測、 地形地物等量測、學術調查、山屋餐飲經營等業務或其他 本部公告之業務。
(二)登山者:指從事登山活動之人。
(三)登山服務業者:指以營利為目的,提供登山服務之業者。
(四)登山嚮導:指依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規定取得山域嚮導證 書,或其他國內外相關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團體所發具有登山 嚮導能力證明文件者。
三、登山者應本於自我行為責任,充分了解登山活動潛在之風險及 山域事故救援之困難,審慎評估、規劃,並選擇及從事與自身 能力相符之活動(登山體能及裝備建議表如附件一);登山者並 應充分注意山域或其內設施之相關警告、標示或公開資訊,評 估是否從事具風險性活動。
四、登山者應遵行下列事項: (一)依國家安全法、國家公園法、森林法、文化資產保存法、野 生動物保育法、發展觀光條例或其他法規及地方自治條例規 定,應申請許可始得進入或有特別應遵守事項者,依其規定 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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