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總務處|
依臺北市教育局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北市教職字第1133085676號函辦理
說明:
一、依據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及本局113年5月29日北市教中字第1133066668號函(諒達)續辦。
二、本局前函請各校提交校服訂購單,並請各校再行檢視「學 生校服訂購單選項及文字敘述」,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及立法精神,破除性別刻板印象,以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,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友善校園環境。
三、經本局通盤檢視各校校服訂購單樣式及文字敘述,多有「明確區分男、女使用不同訂購單」或是「明確標示或區分男、女應著校服款式」情形,與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精神尚有不符。
四、本局請各校依以下注意事項,完備校內校服訂購單版面調整之作業:
(一)基於落實性別平權意旨,校服訂購單應避免使用男、女 款式字樣,男、女圖示或是顏色(如藍色訂購單與粉色訂購單)做區分。
(二)請各校避免以男、女圖示或是模特兒著校服作為範例, 避免傳達具性別刻板印象服儀規定。
(三)校服款式選擇應尊重學生個別意願,並應提供學生自由取用訂購單,不以學生性別限制學生欲選擇的校服款 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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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8-27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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