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說明:
一、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及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 規定辦理。
二、依據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,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 人,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,先予敘明。
三、本市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申請方式可參閱「臺北市實 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官網」網址:https://teecid.tp.edu.tw/與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,網址:https:// tpnee.tp.edu.tw/。
四、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辦理個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,應於 114年10月1日(星期三)至114年10月31日(星期五)前完 成線上註冊與申請,並將相關資料上傳至系統,並於114年 10月31日(星期五)下午4時前,將「申請表」、「家長需 求表」兩份親簽紙本文件,送至戶籍所在地學區學校(公 立小學),逾時將不再受理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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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9-13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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