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壹、依據
一、教育基本法第三條、教育部九年一貫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總體課程目標。
二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 5 至 11 6 年度 工作計畫。
貳、目的
一、激發兒童藝術潛能,提昇藝術水準。
二、推展美術創作教學,促進創作風氣。
三、加深加廣學生學習,擴展學習效果。
■班級初審及認證:115/10/19(一)前,將作品送至各班導師或美勞教師統一收件。
■校內複審:通過班級初審之優良作品,由美勞教師協助送校內複審參賽,校內複審預定於10/26(一)上午08:00辦理。
以上說明有疑問,請洽教務處,謝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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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9-02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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